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2025)67号
编号:(2025)67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办件类型 |
1 | 胡伟红、贺远辉 | 丽国用2014第5721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243705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243706号 | 莲都区瓯景园5幢1单元203室 | 司法拍卖 |
联系电话:0578-2090260
公告单位: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