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咸宜村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浙资交矿公告〔20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咸宜村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咸宜村建筑用玄武岩矿
2、矿区位置: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咸宜村北东侧、黄弄村南侧
3、开采矿种:建筑用玄武岩(矿产代码:84555)
4、矿区范围:由3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4140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218.43米至+122.00米,储量估算边坡角30~45度,最终边坡角30~45度,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年(含基建期18个月)
6、生产规模:300万吨/年
7、资源储量:根据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咸宜村建筑用玄武岩矿改(扩)建项目丽新乡咸宜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勘探报告》,经绍兴鑫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评审并出具《<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咸宜村建筑用玄武岩矿改(扩)建项目丽新乡咸宜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勘探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绍鑫审〔2023〕66号),矿区范围内建筑用玄武岩矿控制资源量1175.3万立方米(3232.1万吨),宕碴控制资源量330万立方米(815.1万吨);剥离量总体积为348.5万立方米。
表1 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 | X | Y | 拐点 | X | Y |
J1 | 3154306.36 | 40471633.40 | J16 | 3153998.99 | 40472300.03 |
J2 | 3154351.04 | 40471699.90 | J17 | 3153930.44 | 40472255.29 |
J3 | 3154381.28 | 40471729.64 | J18 | 3153887.46 | 40472196.38 |
J4 | 3154456.54 | 40471884.20 | J19 | 3153880.12 | 40472124.03 |
J5 | 3154472.98 | 40471923.14 | J20 | 3153831.24 | 40472114.72 |
J6 | 3154492.40 | 40472029.70 | J21 | 3153761.74 | 40472101.48 |
J7 | 3154448.95 | 40472108.94 | J22 | 3153717.20 | 40472033.08 |
J8 | 3154441.29 | 40472154.55 | J23 | 3153702.67 | 40471871.55 |
J9 | 3154359.47 | 40472159.59 | J24 | 3153789.12 | 40471725.12 |
J10 | 3154359.88 | 40472188.65 | J25 | 3153811.54 | 40471685.55 |
J11 | 3154355.67 | 40472227.73 | J26 | 3153854.63 | 40471668.60 |
J12 | 3154340.06 | 40472259.32 | J27 | 3154001.34 | 40471628.01 |
J13 | 3154306.99 | 40472265.64 | J28 | 3154069.30 | 40471578.95 |
J14 | 3154118.28 | 40472275.35 | J29 | 3154103.61 | 40471570.66 |
J15 | 3154052.91 | 40472297.43 | J30 | 3154248.83 | 40471610.34 |
面积0.4140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218.43米至+122.00米,储量估算边坡角:30~45度,最终边坡角:30~45度 |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的;(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的;(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的;(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的。
3、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9号)、《关于深化全省矿产资源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4〕56号)等要求进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山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等相关工作。
2、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钻孔、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生产过程中矿石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存等环节应全程封闭。矿山开采采用干式作业。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粉尘、水体、固废等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用水净化达标后才能外排,并使用水循环。矿区专用道路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
3、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经评审通过的《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咸宜村建筑用玄武岩矿改(扩)建项目施工设计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对矿区范围内的资源进行开采,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金额为¥3901.43万元,计提标准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要求执行。竞得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时需采取切实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4、采矿权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矿山开采。在编制《爆破设计说明书》时应经过充分论证,选用适合的爆破参数和爆破方式,采取必要的降噪、减震及其他安全措施。同时严禁竞得人对大块矿石进行二次爆破分解。根据该采矿权施工设计方案,矿区设置有机械开采区,机械开采区面积约0.2389平方千米,具体范围见表2。
表2 机械开采区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拐点 | X | Y | 拐点 | X | Y |
J1 | 3154306.36 | 40471633.40 | 4 | 3154205.16 | 40471854.79 |
J2 | 3154351.04 | 40471699.90 | 5 | 3154146.25 | 40471808.20 |
J3 | 3154381.28 | 40471729.64 | 6 | 3154077.65 | 40471824.75 |
J4 | 3154456.54 | 40471884.20 | 7 | 3153946.52 | 40471851.25 |
J5 | 3154472.98 | 40471923.14 | 8 | 3153835.84 | 40471881.63 |
J6 | 3154492.40 | 40472029.70 | 9 | 3153849.36 | 40472118.17 |
J7 | 3154448.95 | 40472108.94 | J20 | 3153831.24 | 40472114.72 |
J8 | 3154441.29 | 40472154.55 | J21 | 3153761.74 | 40472101.48 |
J9 | 3154359.47 | 40472159.59 | J22 | 3153717.20 | 40472033.08 |
J10 | 3154359.88 | 40472188.65 | J23 | 3153702.67 | 40471871.55 |
J11 | 3154355.67 | 40472227.73 | J24 | 3153789.12 | 40471725.12 |
J12 | 3154340.06 | 40472259.32 | J25 | 3153811.54 | 40471685.55 |
J13 | 3154306.99 | 40472265.64 | J26 | 3153854.63 | 40471668.60 |
J14 | 3154118.28 | 40472275.35 | J27 | 3154001.34 | 40471628.01 |
1 | 3154193.35 | 40472215.62 | J28 | 3154069.30 | 40471578.95 |
2 | 3154333.94 | 40472174.48 | J29 | 3154103.61 | 40471570.66 |
3 | 3154279.43 | 40471975.22 | J30 | 3154248.83 | 40471610.34 |
机械开采区面积:0.2389平方千米 |
5、矿区西侧港前线(K20+800-K21+700),因生产安全需要改道,改道项目(4.733千米)由莲都区交通运输局和丽新畲族乡人民政府负责,竞得人需支付道路建设费用¥12500万元,相关费用已纳入政策处理费。改道项目通车前,竞得人不得在道路周边100米范围进行基建施工及开采作业。
6、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若出让资源量仍有剩余,经丽水市砂石资源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超过2年(若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文件从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https://www.zjzrzyjy.com/)—矿业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7月2日。
(2)竞买申请报名时间:2025年7月3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 7月16日10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5年7月3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7月 17日10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
竞买人在申请时须以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全额保证金质押,以下简称“银行保函”)的方式参与竞买,并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办妥金额为¥10050 万元、有效期不少于180日的银行保函,由银行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信息传送至交易系统,经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竞买资格,参与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参与相关活动均需以竞买申请人作为主体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办理。
2、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竞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33500万元;增价幅度为¥200万元或¥20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分11期向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莲都分局申报缴纳。
第一期:受让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0%;
第二期至第十一期:自2028年起至2037年,受让人在每年10月30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8%。
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不足上一年度实际开采量的,可在当年一次性征收剩余部分出让收益。
2、政策处理费用
丽新畲族乡人民政府已完成矿区范围内所涉及政策处理工作,并承诺保障采矿权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根据《关于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咸宜村建筑用玄武岩矿改(扩)建项目丽新乡咸宜村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方案的请示》(莲丽政〔2025〕5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丽新乡咸宜村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影响范围内政策处理方案的批复》(莲政函〔2025〕4号),政策处理费用合计¥35689.71万元。采矿权竞得人在《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指定账户。丽新畲族乡人民政府与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机构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事项
1、该采矿权的储量数据等相关基础信息由出让人提供,交易机构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不作任何保证。出让人承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竞得人取得该采矿权后在采矿期间涉及采矿区域内的土地、林权、道路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3、不具备竞买人资格条件的,在资格后审时将取消资格,出让人可直接要求银行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请意向人慎重决策。
4、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报告的编制,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5、采矿权竞得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在六个月内自行拆除矿区资产,无补偿。如未及时拆除,视为采矿权人违约。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按剩余资源量退还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补偿由采矿权人与相关方协商处理,采矿权人应按相关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7、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的要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年度落实采矿权范围内的用地指标共计621亩,第一年落实308亩,剩余313亩用地指标根据矿山开采实际情况和需要逐年保障,至采矿许可证到期止。竞得人在首期用地手续办理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
8、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9、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请竞买人踏勘核实,费用自理。
10、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提前考察与踏勘,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细了解矿业权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11、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向浙江省政务服务热线12345或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反映。
12、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联系方式
(1)出让人及实地踏勘联系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电话:0578-2668095,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
(2)交易机构及技术保障: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71-88877395、88877897、88877263,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18号。
(3)银行保函业务咨询:
中国建设银行,联系电话:0571-85215191;
中国工商银行,联系电话:0571-28988008、89972951;
中国银行,联系电话:0571-85010337、85010344;
中国农业银行,联系电话:0571-85213282、85215982;
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联系电话:0571-85862983;
杭州银行,联系电话:0571-87632274、87165867。
特别提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在银行开户办理保函前需进行为期7天以上的资信审核,建议竞买人提前联系银行,避免影响后续交易。
上述银行在浙江省范围内的网点均可办理。
(4)申请办理数字证书网址:
https://www.zjzrzyjy.com/portalBrowse/certificate-guide
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特此公告。
出让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