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7- 31 16: 56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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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109)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1
周小玲、项锦荣
丽国用2007字第185号/01027514
莲都区三岩寺路79号305幢二单元104室
声 明 人:周小玲、项锦荣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