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5)119号 [1]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8- 13 11: 23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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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119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尹迅、徐忠燕

丽国用2015第2272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21010306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21010307号

莲都区长运花苑13幢2单元1003室

尹迅、徐忠燕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尹迅、徐忠燕





202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