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莲(103)号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5- 08- 14 08: 50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打印本页】 【关闭】

编号:2025莲(103)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潘付兴

浙(2019)丽水市不动产权第

0047038号

莲都区岩泉街道琯头

行政村潘山自然村

潘付兴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