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30号

  访问统计:   发布时间: 2026- 03- 09 09: 19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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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6)30号
    因本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坐落声明人
1吴迎烨浙(2024)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31175号莲都区丽园27幢1402室吴迎烨


















声明人:吴迎烨












20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