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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灭失)声明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开(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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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 08- 05 15: 19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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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开(2026)37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叶朝根、胡翠梅
浙(2016)丽水市不动产权第0013853号
莲都区浙西南工贸城商铺A区8幢三单元306室
胡翠梅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