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2026)125号
编号:(2026)125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办件类型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 | 浙(2017)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23号 | 莲都区丽阳街361号6幢203室 | 抵押权注销 |
联系电话:0578-2090260
公告单位: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