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公告【市本级】(2026)029号
编号:(2026)029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办件类型 | |
1 |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浙(2018)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522号 | 莲都区彩虹城小区13幢一单元1002室
| 抵押权注销 |
联系电话:0578-2090260
公告单位: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6日